1. 《奖励、激励规定》

        发布时间:2009-07-22      点击次数:4223

        奖励、激励规定 

        1、目的
       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创造性,实现质量目标及持续改进,建立促进创新的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      2、适用范围
        适用于对集团所有员工的奖励、激励工作。
        3、术语和定义
        4、职责
        4.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、修改、解释工作,是进行员工奖励、激励的归口管理部门。
        4.2集团各部门/公司应努力营造创新的环境,积极发现优秀员工和合理化建议,并及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。
        5、管理内容
        5.1奖惩种类
        5.1.1奖励分为:嘉奖、小功、大功
        5.1.2惩罚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小过、大过、辞退或开除
        5.2奖惩程度
        5.2.1奖惩由职能部门或被奖惩人所在部门根据事实提出建议。
        5.2.2职能部门或被建议人所属部门/公司主管签署意见。
        5.2.3职能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签署意见。
        5.2.4职能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报总裁或董事长核准。
        5.2.5奖惩应(公布)张贴、归档,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并跟进落实。
        5.3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,依情况给予嘉奖、小功、大功之奖励,可同时给予升职、加薪或一次性给予30—10000元奖金。
        5.3.1节约原材料有显著成绩。
        5.3.2对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,并经实施有效。
        5.3.3改善操作方法,采用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和新方法,能提高工作效率。
        5.3.4发明或改良各种生产设备等,经确认对公司有贡献。
        5.3.5遇意外事故,随机应变采取措施得当,使公司免受或减少损失。
        5.3.6对于徇私舞弊,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,以事先阻止、报告或事后揭发,使公司免受或减少损失。
        5.3.7检举犯罪行为,经查属实。
        5.3.8拾金不昧。
        5.3.9忠于职守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成为全体员工之楷模。
        5.4处罚等级及数量
        5.4.1员工有下列情况者,予以警告处分
        a)迟到、早退一次罚款5元,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,旷工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论处,旷工1天罚款50元。
        b)未按时做早操,可同时给予5—50元处罚。
        c)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妨碍他人工作,情节轻微者。
        d)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同意私自会客。
        e)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闹个人情绪,发牢骚,影响邻座和同事。
        f)仪容不整,穿拖鞋、高跟鞋、打赤膊、穿超短裙,有损公司形象。
        g)下班时未将工作台面的所在工具、物品收拾妥当,周围卫生没有扫干净就离开工作场所。
        h)员工在上班时未戴厂牌,经提醒后仍不改正者。
        i)未穿工作服上班者。
        j)宿舍寝室内,私人用品、棉被、洗漱用具未按规定摆放整齐。
        k)良品与不良品不明确区分,不按指定地点存放者。
        l)物品掉到地上不及时拾起者。
        m)带私人物品进车间者,带小孩进入生产区。
        n)晚上值班,未经上级允许私自调班者。
        o)其他同类违纪行为。
        5.4.2员工有下列情形者,予以严重警告处分,可同时给予10—100元处罚。
        a)上网聊天、玩游戏,游览与工作无关网站。
        b)凡公司给予手机费定额补贴者除不可抗力原因,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听电话或关机者。
        c)捏造请假理由经查属实。

        d)浪费原材料和水电,损坏机器设备情节轻微者。
        e)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。
        f)在公司内喧哗,破坏肃静,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。
        g)在工作场所吃零食。
        h)涂改考勤记录。
        i)擅自撕毁公开张贴的公告、通知等。
        j)未经上级允许,安排值班而未到者。
        k)对公司安排的任务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。
        l)未经允许,非偷窃性乱开他人柜子,乱**翻他人物品。
        m)在公司内骑自行车、摩托车。
        n)其他同类违纪行为。
        5.4.3员工有下列情形者,予以记小过处分,可同时给予调岗、降职和20—100元处罚。
        a)出入公司时,携带物品不接受保安人员检查。
        b)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方法,影响产品质量。
        c)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,有事实证明。
        d)工作时偷懒,抬杠、睡觉。
        e)无正当理由违抗上级指示命令,情节轻微者。
        f)未经主管同意,私自带、借物品出公司。
        g)未经允许,擅自进入仓库、厨房、电工房者。
        h)做假工作报告者。
        i)滥用职权,有越权行为者。
        j)破坏花草树木者。
        k)其他同类违纪行为。
        5.4. 4员工有下列情形者,予以记大过处分,可同时给予降职、降薪和50—500元处罚。
        a)故意不按操作方法而影响生产或质量,经劝阻仍不听从者。
        b)泄露公司机密,遗失与经营有关的重要文件者。
        c)在工作时间内制作私有物品。
        d)辱骂管理以及保安人员,情节严重者。

        e)未按公司物品进出制度,致使公司财物外流。
        f)贿赂公司干部。
        g)私自伪造工作证,扰乱公司秩序。
        h)在公司内外乱涂写字,乱丢果皮纸屑。
        i)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工作内容者。
        j)私拆、隐匿、毁弃他人邮件者。
        k)隐芷公司书籍及娱乐办公物品不报者。
        L0其他同类违纪行为。
        5.4.5员工有下列情形者,可不经预告予以辞退或开除或有触犯法律者送公安机关法办,并给予数额不等的赔偿或经济处罚。
        a)在生产区或车间吸烟者。
        b)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。
        c)贪污公款,盗窃公司财物,故意引火者。
        d)吸毒、贩毒,加入不法组织,在逃犯或被通辑的罪犯。
        e)在公司内酗酒闹事、赌博等。
        f)在公司内外有互殴行为,情节严重者。
        g)对本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等行为或有严重侮辱之行为。
        h)利用社会不良人员解决公司内部沟通。
        i)故意损坏机器、工具、材料、产品、重要文件等。
        j)故意泄露本公司技术、经营之秘密,损害公司利益。
        k)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,秘密受雇于其他公司,经查属实者。
        l)煽动或因**威胁手段唆使他人怠工、旷工、罢工或集体离职者。
        m)散布谣言,挑拨是非或在公司内带头不守规定,严重破坏秩序。
        n)反抗管理人员合理之指令,并有公然侮辱行为,情节严重者。
        o)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他人贿赂,收回扣,报虚帐。
        p)偷窃公司和他人钱物者。
        q)虚报差旅费和其他费用者。
        R)有重大火灾等安全隐患,当事人不报告者。
        s)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公司索取回扣者。
        t)携带凶器者。
        u)其他类似违法违纪行为。
        5.4.6奖励资金的来源
        a)提案改善奖按工资总额的0.2%每月预留。
        b)其他奖励资金按工资总额的0.3%每月预留。
        6、形成的文件和记录
        6.1奖励审批单
        7、附记
        7.1员工遇有红白喜事,集团应给予礼仪金、吊唁金或慰问金。
        7.2集团设立重大贡献奖,奖励为集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。
        7.3集团设立董事长助学金,员工子女如考上大学,符合条件者,可申请此助学金。
        7.4本规定应附的表单6.1共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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